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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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7-03
南澳县关于《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
南府办〔2023〕2号
2023-07-03

南澳县关于《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7-03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2019年6月21日,省政府公布《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宿登记管理

  (一)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由民宿所在地的镇(管委)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具体办理,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二)民宿经营登记程序及要求。民宿经营者应先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 “民宿服务”。

  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镇、管委提出民宿登记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南澳县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民宿建筑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文件以及建筑质量安全材料(可选择由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的企业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南澳县民宿登记承诺书;

  6.民宿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承诺书;

  7.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标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以上材料提交所在地镇(管委),并承诺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各镇(管委)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民宿登记回执设计一页二联,由镇(管委)填写盖章后,撕一联交于经营者,一联由镇(管委)留底存档);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经营者在完成民宿登记及等级划分后,由南澳县旅游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旅游委办公室)发给民宿等级标识牌,统一标识。(民宿等级划分标准详见本文件第三部分)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凭镇或管委提供的登记回执,在30日内向所在地镇(管委)申请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三)民宿经营者在完成民宿登记后,应当凭镇或管委提供的登记回执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

  (四)民宿经营者完成民宿登记后并开通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后,各镇(管委)应协助南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民宿经营者派发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民宿主账号,并指导民宿经营者登录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登记录入。

  二、民宿经营规范

  民宿的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并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合格、出具报告。民宿经营者除保留适当的自用住房或工作用房外,单幢房屋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民宿经营的,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 民宿选址和经营场地应符合南澳县国土空间规划、水源保护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的要求,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高风险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区域,以及其他依法依规不适合经营民宿的区域,禁止开办民宿。

  (二)民宿的消防安全

  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民宿经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执行。

  1.客房及卫生间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鼓励设置干湿分离。公用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民宿涉及食品经营的,应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8.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民宿安全负责,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传公安机关。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

  11.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民宿等级标识牌)、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及其他应告知旅游者的事项说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12345热线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三、民宿分级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县民宿基础性硬件设施和经营服务品质提升,引导民宿高端化、个性化发展,合理划分民宿等级,对民宿实行精细化管理。

  (一)民宿等级

  民宿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经济民宿(等级从高到低)。县旅游委办公室向划分为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经济民宿等级的民宿授牌,民宿应将等级牌悬挂在经营场所公共区域显著位置。

  精品民宿:指通过精心设计、建设和运营,功能配套完善,服务水平上乘,为游客提供高品质文化、情感、消费体验的民宿。

  舒适民宿:指具有一定特色,服务品质优良,管理经营规范,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消费体验的民宿。

  经济民宿:指利用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海岛风俗文化提供性价比高、经济实惠的住宿服务的民宿。

  (二)等级划分标准

  1.评分依据: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制定《必备项目检查表》与《一般要求评分表》(满分180分)。

  2.定级标准:

  精品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中全部项目达标;《一般要求评分表》各大项最低得分率高于60%(第一项高于15分;第二项高于37分;第三项高于28分;第四项高于27分)。

  舒适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中全部项目达标;《一般要求评分表》总得分率高于40%(总分高于72分)。

  经济民宿:符合本实施意见经营规范,《必备项目检查表》中全部项目达标。

  (三)等级划分程序

  1.申请。申请划分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的民宿主人按属地原则向民宿登记所在乡镇(管委)递交申请材料:《必备项目检查表》、《一般要求评分表》和完成民宿登记的材料(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乡镇保存,一份由县旅游委办公室保存;资料需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未进行申请或提交等级划分材料不达标的,完成民宿登记工作后自动划分为经济民宿。

  2.初审和推荐。乡镇(管委)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出具划分意见。对符合精品民宿、舒适民宿划分标准的民宿,由乡镇(管委)向县旅游委办公室进行推荐。

  3.等级划分。县旅游委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县旅游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民宿协会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打分表。

  4.审核和公示。县旅游委办公室对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认定达到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的,县旅游委办公室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核未达标的,申请人应根据现场核查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等级划分。

  5.公布。公示合格的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由县旅游委办公室正式公布。

  6.申诉。民宿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旅游委办公室进行申诉。县旅游委办公室作出裁决后予以答复。县旅游委保留最终裁决权。

  7.信息共享。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时将民宿等级划分结果通报各镇(管委)。

  (四)民宿等级划分申请时限

  每年进行一次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的等级划分工作,由乡镇(管委)收集申请资料后向县旅游委办公室统一申报。等级划分工作具体实施时间以县旅游委办公室通知为准。

  (五)民宿等级划分复核

  1.民宿取得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等级满3年后,由县旅游委办公室进行等级划分复核。如因正在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而暂停营业的民宿,可以在复核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查实后,予以适当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2.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民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理,并对外公布。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复核结果为取消等级的民宿,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后,可重新申请等级划分。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限期整改”处理意见

  精品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一般要求评分表》中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60%、高于50%(第一项低于15分、高于12分;第二项低于37分、高于31分;第三项低于28分、高于24分;第四项低于27分、高于22分)。

  舒适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一般要求评分表》中总得分率低于40%、高于30%(总得分低于72分、高于54分)。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降低等级”处理意见:

  精品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一般要求评分表》中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50%(第一项低于12分;第二项低于31分;第三项低于24分;第四项低于22分),或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精品民宿标准的,降低为经济民宿。

  舒适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一般要求评分表》中总得分率低于30%(低于54分),或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舒适民宿标准的,降低为经济民宿。

  (六)分级管理

  1.民宿评级实行动态管理,民宿达到标准即可申请等级划分。

  2.南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精品民宿实行提级管理,强化对精品民宿的指导与监督。

  3.鼓励民宿对标对表高等级进行申请,对正式公布为精品民宿、舒适民宿的民宿,在宣传推介、荣誉申报、奖励扶持等政策上予以倾斜。

  4.民宿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两年内不予申请民宿等级划分;已进行民宿等级划分的,作“降级为经济民宿”处理,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民宿等级划分:

  (1)民宿或民宿主人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因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的;

  (2)民宿或民宿主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尚在执行期的;

  (3)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4)一年中受到3次及以上投诉且投诉情况经核查属实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予以严肃处理的。

  四、协调联动,强化监督管理

  (一) 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由县旅游委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及协调处理工作。

  (二)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镇(管委)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无证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报告县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属地镇(管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联合执法。

  (三)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四)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镇(管委)和县相关部门。各镇(管委)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五)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发生下列行为者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2.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3.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4.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5.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7.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8.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六)鼓励民宿协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五、附则

  (一)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对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二)未尽事项和要求按照部门既定职责实施。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二年。

  附件:附件1.南澳县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2.南澳县民宿登记承诺书.doc     

                  附件3.南澳县民宿登记回执.doc             

                  附件4.民宿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承诺书.docx           

                  附件5.民宿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事项.doc             

                  附件6.南澳县民宿登记指引图.pptx             

                  附件7.南澳县民宿登记指南.doc             

                  附件8.必备项目检查表.xlsx             

                  附件9.一般要求评分表.xlsx

  政策解读:《南澳县关于〈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