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云澳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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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15:3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南澳县云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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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依据 |
程序 |
条件 |
期限 |
提交材料目录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五条:
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3、《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第十三条:行政裁决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区(县)级裁决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裁决职能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权进行管辖。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裁决事项,可以由上级裁决机关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管辖。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的裁决机关管辖。 |
申请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南澳县云澳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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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 2、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书; 3、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的有关证据材料: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③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④土地资源详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⑤生效的人民政府的调解书、行政裁决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⑥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
审查 |
告知 |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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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确定合理的补正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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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
1、当事人已提起仲裁、诉讼的; 2、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 3、依法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的其他民事纠纷。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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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行政裁决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裁决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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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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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要求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裁决机关收到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答辩意见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 |
1、答辩书; 2、相关证据材料: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③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④土地资源详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⑤生效的人民政府的调解书、行政裁决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⑥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
调查 |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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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
调解协议书 |
调解由裁决机关主持。裁决机关可以通过解释、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或者法律意见等,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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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书 |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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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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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申请书(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