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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南澳县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南澳县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南澳县教育局为了更好地提供教育信息公开服务,编制了《南澳县教育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教育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教育指南》。 本《教育指南》根据实际定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南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ao.gov.cn)上查阅。 

一、公开分类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单位领导分工、政府机构、机构职能。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

3、政务动态

主要包括单位领导的政务活动情况。

4、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5、单位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本级单位每年的工作报告文本。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本局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7、其他

主要包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单位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本单位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教育信息网网上公开形式。

2、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单位信息。

3、本单位在教育局大院设有教育信息公告栏,主动公开教育信息。

4、本单位公开的单位信息,自单位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单位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1、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单位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单位信息。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单位信息公开申请。

2、提出申请

(1)、向本单位申请获取单位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教育申请表》,见附件1)。《教育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南澳之窗政府门户网、南澳教育信息网或汕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单位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教育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教育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教育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单位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教育方面单位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单位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南澳县教育局人秘股

受理机构:南澳县教育局人秘股

办公地址:南澳县教育局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0754-86811420

电子信箱:najyj@163.com

联 系 人: 吴 丹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工作日)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单位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4-86817202,办公地址:南澳县教育局大楼二楼人秘股,邮政编码:515900,工作日接待投诉时间:8:00-12:00 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