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0-04-2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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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南澳县后宅镇叶记海产品商行等87户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是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至2019年6月30日止,已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且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期间,相关当事人也未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及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0年2月26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通过政府网和公告栏公告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6号一楼(汕头市司法局内);邮编:515000;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doc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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