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古籍书库及库区管理办法
<2022-04-18 09:27 来源:本网发布机构:本网 【字体:

  图书馆古籍书库及库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古籍书库是图书馆保卫、消防的重点部位。为确保书库及库区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馆全体人员,均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书库”是指长期存放书籍的专用房间,本办法中“库区”是指与书库紧密相关的部位,包括通向书库的过道及门外房间。

  第四条 书库及库区的安全管理,由古籍分管领导、专职人员分区负责。同时由分管副馆长、办公室、专职人员三人三把钥匙同步管理。

  第五条 非管库人员,管库人员非工作期间,未经馆长批准,不得进入书库和库区,以馆长批准进入书库和库区的非管库人员、非本馆人员,应有特藏管理人员陪同,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非管库人员未经批准,特藏室工作人员须拒绝其进库。

  第六条 书库及库区内严禁吸烟、饮食,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严禁存放食品和私人物品。

  第七条 管库人员须严格按规程操作有关电器,书库照明灯、电器等,必须随用随开,人离即关,严禁“长明灯”和“全亮灯”。

  第八条 工作期间除进库取、归书外,还应经常巡视库区和库房,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排除或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并立即向馆长汇报。

  第九条 负责消防安全的副馆长应定期对书库及库区内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要及时排除。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属违规行为,交依照本馆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汕头市南澳县政务大数据中心  网站标识码:4405230001  联系我们
粤公网安备 44052302000038号  备案号:粤ICP备20008825号  技术支持:南方网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南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