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含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安排问题的批复》(南府办函〔2024〕167号)文件精神,我局准备实施南澳县2024年消费帮扶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于销售及扩大生产补助项目
(一)奖补对象
(1)必须是在南澳县域内注册登记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经销商;
(2)能够将南澳县农产品销往县外的全国其他地方;
(3)能够帮扶带动县域内农户200户以上,年销售县内帮扶产品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并对联农带农收购农户农产品建立管理台账;
(4)消费帮扶主体财务管理制度要规范健全,能够如实提供详实联农带农农产品收购凭证和销售税务发票等印证资料;
(5)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经销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经销商方可认定为补助对象。
(二)奖补标准
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将县内农产品销往汕头市外的县内生产加工企业和经销商,按不超过销售额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县内生产加工企业或经销商申报销售额认定,只限于对县外市场的销售票据,直接给本地其他商超、企业、合作社、个体等商贸流通企业,形成县内二次销售的销售额,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参展补助项目
对按照市、县政府及市、县发改、农业(乡村振兴)部门安排,参加县外各类消费帮扶活动的,给予参展企业(注册地在南澳县域内)补助,县外市内参展一次性补助2000元,市外参展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个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3次。
项目以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底的有效凭证为准,县乡村振兴局接到消费帮扶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经销商、参展企业)申请材料后,通过查阅资料、走访调查等方式对消费帮扶主体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局集体讨论同意后分批公开公示。最高补助消费帮扶主体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采取分批兑付的方式,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申报时限顺序,依序补贴,资金补完为止。
请各有关企业对照项目实施要求进行申请,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要求各用款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