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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解读
  • 2018-05-31 16:47
  • 来源: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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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订依据。  

1.《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2.《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汕民〔20143号)  

二、救助对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特殊困难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员。  

三、医疗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门诊费用适当予以定额补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3.特殊困难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员医疗总额分别达到3510万元以上的,分别可申请0.3万元(35万元住院费)、0.5万元(510万元住院费)、1万元(10万元以上住院费),全年救助资金封顶金额为1万元。  

四、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430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了解政策详情,请点击浏览《南澳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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