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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00000101/1527-01481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5-29
名称: 南澳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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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2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特殊困难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员。

第二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

第三条医疗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门诊费用适当予以定额补助。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三、特殊困难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员医疗总额分别达到3、5、10万元以上的,分别可申请0.3万元(3-5万元住院费)、0.5万元(5-10万元住院费)、1万元(10万元以上住院费),全年救助资金封顶金额为1万元。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上级政府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低保证、五保供养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及复印件;
  三、享受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四、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金的审定。

一、村(居)委会在
二、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在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县民政部门汇总后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南澳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申拨汇总表》申拨医疗救助金。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患者住院的医院进行“一站式”服务结算,对个别未能在医院进行一站式结算服务的患者,医疗救助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受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受救助对象凭存折到银行领取医疗救助金。

二、特殊困难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员,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部门通过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救助对象凭存折到银行领取医疗救助金。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
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

三、中央、省财政补助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南澳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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