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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
  • 2022-03-04 11:57
  • 来源: 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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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有关说明

  我县上一轮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于2017年10月公布实施,至今已近5年。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商服分布、基础设施以及环境状况等地价影响因素条件变化,原有基准地价成果已经不能体现我县目前的土地市场状况。近年来,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土地出让评估、土地税费标准制定等诸多方面涉及的地价管理新需求,也对基准地价的成果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县城镇基准地价确有必要进行更新调整。

  为确保南澳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6月,南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南澳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对我县的基准地价进行定级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处理阶段,确定土地级别、落实级别界线,测算各种类型用地不同级别的基准地价,并编制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形成南澳县2020年基准地价更新初步成果,2021年3月10日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南澳县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及《南澳县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2011年11月25日通过汕头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的评审验收。我县基准地价更新各项基础性工作基本完成。

  2022年2月23日,县自然资源局将《南澳县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和《南澳县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呈报县政府批准审核,并于2022年3月2日发布《关于公布南澳县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公告》,同时,在汕头市南澳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予以公告,并向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进行备案。

  二、制定的有关依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0〕1364号)、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汕自然资通〔2019〕55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三十六条。第一条明确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基准地价适用的区域范围;第三条明确基准地价主要作用;第四条明确基准地价的内涵和价格构成;第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类用地适用的基准地价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不退不补”情形;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收地价款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延长使用年限的计收地价款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计收标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可以确权为划拨性质的无法提供土地权属依据的土地、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以优惠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土地计收地价款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同一宗用地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用途地价标准的,分别计价;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编制控规出让的土地,后期再编制控规的处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计算补交地价款、补偿标准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评估、确认和费用负担。

了解政策详情,请点击浏览:《南澳县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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