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订依据。
1.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2. 《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汕民〔2014〕3号)。
二、救助对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特殊困难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员。
三、医疗救助标准。
1.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门诊费用适当予以定额补助。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3. 特殊困难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员医疗总额分别达到3、5、10万元以上的,分别可申请0.3万元(3-5万元住院费)、0.5万元(5-10万元住院费)、1万元(10万元以上住院费),全年救助资金封顶金额为1万元。
四、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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