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南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南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南澳分局反映。
南澳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汕头市南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南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澳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民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黑水)和生活杂排水(灰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排水管网等,包括污水处理设施(500m3/d以下)及污水收集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后进行处理的设施。
污水收集系统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户用收集系统和公用收集系统。
户用收集系统是指收集农村房屋和院内生活污水的设施,一般包括户内排水管、隔油池、化粪池、接户管、接户井等。
公共收集系统是指对户用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统一收集的设施,一般包括排水管、排水井、提升泵站等。
第三条 农村居民户污水进入公共收集系统前应设置接户井,接户井前为户用收集系统,接户井后为公共收集系统。
第四条 公共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原则上由属地乡镇、管委统筹安排。
户用收集系统原则上由属地村委会组织农户进行维护,也可根据农户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由当地统筹安排,委托运行维护单位加强检修或指导农户进行维护。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以“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职责明确、注重实效”为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运行稳定”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财政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厕所粪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村庄延伸覆盖。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
属地乡镇、管委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日常管护,建立责任制度,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移交属地镇、管委进行管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发现影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属地乡镇、管委报告。
农户应做好户用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不影响公共收集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参与监督公共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村民委员会上报。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内容应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
公共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内容包括运行评估、日常巡检、维修养护、数据记录、安全与应急管理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等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内容包括运行评估、日常巡检、维修养护、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记录、安全与应急管理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设施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二)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三)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四)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结构损坏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
户用收集系统运行维护内容包括日常检查、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属地乡镇、管委应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布、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或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包括双方名称、运行维护服务范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期限及服务内容,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对于采用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属地乡镇、管委负责本辖区内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加强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引导村民委员会协助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与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要求配置相应的运行维护能力,做好安全防护、疫情、汛情等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委托单位报告。
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而导致出水水质不稳定达标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报告,且在48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乡镇、管委报备,并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修。
第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具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管护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者运行维护单位通过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水量、用电量等反映设施运行情况的指标进行在线监控,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联网,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各属地乡镇、管委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预测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费用),合理安排年度资金预算,逐步探索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付费机制,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深入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力,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财政及广东省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创新融资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部门应加强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联合对属地乡镇、管委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设施出水执行标准、巡查要求、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3日止。
政策解读;《汕头市南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