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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23007019492M/2021-00769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25
名称: 南澳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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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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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级科技计划,通过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县级科技计划设立相应类别,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澳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主管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科技局是县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县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县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县科技局在受理单位法人的科技项目申报基础上,根据全县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深入调研后,择优安排每年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及落户汕头市的高等院校,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另有规定除外);

  (二)符合申报指南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没有影响承担项目的不良信誉度。

  第七条 承担本级3项以上(含3项)在研项目或有1项以上逾期未结题验收项目的企业法人,以及承担本级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第八条 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澳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南澳县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资金承诺函等。

  第十条 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简化预算编制指南和预算申报书,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一般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支出比例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加大科研人员的激励,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定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县科技局业务股室审核、局务会审定、政府审核、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家对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原则上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省市科学技术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库无合适人选时,县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有相应职称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对申报项目的审核情况,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方案,经局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通过后上报给县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对县委县政府重点扶持的科研项目或我县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下达后15日内与县科技局签订《南澳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书签订完成后方可办理项目经费拨付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县科技局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项目评审专家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县科技局提交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须及时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县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县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审计和统计调查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县科技局将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且整改不力的,县科技局可停止其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局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资金使用异常和合同书(任务书)实施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项目,县科技局应当开展中期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情况、项目组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科研诚信、安全、伦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评估情况符合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县科技局拨付剩余款项,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

  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县科技局暂停拨付剩余款项,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合格的项目,县科技局拨付剩余款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经县科技局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县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工作发生调动,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申请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三)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确需变更设备费,且设备费预算变更超过30%或者改变设备品目的;

  (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限的(延期单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总时长不超过原项目实施期的一半);

  (五)其他需要县科技局批准变更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县科技局可以主动或者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调整合同书(任务书)相关指标、实施期限等,减轻或者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科技局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变更申请的,县科技局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县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按时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其孳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六)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九)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年内向县科技局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除应向县科技局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县科技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所申报项目。

  第三十二条 县科技局要做好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科技计划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建立项目进度跟踪管理机制,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出绩效评价申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重视相关项目间的协同和项目对重点专项目标实现的支撑作用。将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合并,由县科技局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项目支持科技经费3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进行会议(现场)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财务专家进行项目的财务验收,后向县科技局提出绩效评价申请。绩效评价申请材料包括:

  (一)《南澳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南澳县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意见表》;

  (三)《南澳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四)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五) 经符合条件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支持经费30万元(含)以上)或经费决算表(30万元以下)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三十六条 县科技局对项目绩效评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由县科技局组织通过验收;不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以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三十八条 项目进行会议(现场)验收或材料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项目绩效评价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省市科学技术专家库抽选,无合适人选,由县科技局酌情选取合适的专家评审。

  第三十九条 县科技局结合专家组的意见,对项目作出“通过验收”、“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需要复议结论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结题”:一是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二是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的,按项目终止进行处理。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结题进行处理。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撤销项目立项资格,依法追回财政经费,并登记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如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不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 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对经整改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并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追回;

  (三)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提交退款凭证外,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第六章 责任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履行项目申报审查、日常管理职责,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科技局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项目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资金预算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3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二)项目实施、评估、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全部资助资金或不再拨付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各类政府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项目的执行,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时提供材料,且经提醒仍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2 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专家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的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干扰;

  (二)严格保守评审(验收)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验收)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项目评审期间,未经市科技局允许,专家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专家利用评审权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回避。

  (二)与评审(验收)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不宜被选择为评审(验收)专家。

  第四十五条 县科技局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对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县科技局将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过程管理和验收过程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符合条件的,县科技局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管理权限的,县科技局应当开展核查:

  (一)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四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县科技局可以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县科技局审核。

  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终止所涉项目。

  第四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县科技局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拨款、限期整改,终止项目,更改验收结论等处理措施。

  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县科技局可以采取约谈、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县科技局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过程管理和验收存在问题的,县科技局采取责令改正,撤销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

  整改未达到要求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县科技局不再委托该第三方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五十三条  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期到期,但在本办法

  生效后申请验收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政策解读:《南澳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