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蔡少光
地 址:南澳县云澳镇南村路3号
当事人蔡少光在南澳县云澳镇南村路3号的宅基地存在未按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1607416号)进行建设的情况(即与南村路2号的共墙部分的悬标超出房屋平面图1.137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南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1607416号)等证据为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且违反的事实始终存在。
2022年8月5日,我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蔡少光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云执决〔2022〕007号)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南澳县云澳镇南村路3号宅基地未按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1607416号)进行建设的部分(即与南村路2号的共墙部分的悬标超出房屋平面图1.137立方米建设的部分),但当事人蔡少光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2022年11月24日,我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蔡少光作出并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南云执责催〔2022〕019号),催告你在收到《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南澳县云澳镇南村路3号宅基地未按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1607416号)进行建设的部分(即与南村路2号的共墙部分的悬标超出房屋平面图1.137立方米建设的部分)。但你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逾期仍不自行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镇现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我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牵头镇派出所、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于2022年12月9日(星期五)对当事人蔡少光位于南澳县云澳镇南村路3号宅基地未按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1607416号)进行建设的部分(即与南村路2号的共墙部分的悬标超出房屋平面图1.137立方米建设的部分)依法实施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澳县云澳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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