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规程(暂 行)
  • 2024-03-0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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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落实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委托书》有关内容,做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效衔接,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规定,结合汕头实际,制订如下操作规程。

      一、委托范围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称委托单位)委托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称受委托单位)在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区域范围除澄海区外组织开展专利相关的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调查、调解、作出相关处理。

      二、办理流程

      (一)受理立案

      受托单位收到请求人请求处理案件材料后,由受托单位案件受理部门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委托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批立案。

立案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三名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可以请求委托单位派员指导办理案件。

      (二)调查审理

      受托单位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案件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核查相关证据、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请求受委托单位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的途径可以是现场勘验、委托鉴定等。

      受委托单位案件审理过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三)结案

      1.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合议组出具结案报告,受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委托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批结案,发出《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解书》。

      2.撤销案件。当事人自行撤销案件,终止案件处理程序,合议组出具结案报告,受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委托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批结案,发出《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3.作出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完毕需要作出行政裁决,由合议组出具结案报告,报办案部门领导提出意见,经受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委托单位业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科)审查,经委托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受托单位或委托单位业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科)认为裁决结果可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案情复杂,需将案件处理情况提交委托单位主要领导或报请法制机构审核后再作出裁决。

作出行政裁决案件提交委托单位审批的,需要提前15日。作出行政裁决的案件,发出《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三、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单位立案、结案、延期、行政禁令手续须由委托单位领导审批,相应文书盖“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印章,办案过程的其他中间手续可由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审批,中间程序文书可以盖“汕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裁决业务专用章”。

      (二)受委托单位可以自己编撰案号(粤汕知保法裁字[20XX]X号)。

      (三)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向具有处理权项的单位请求处理,有权受理的单位不得拒绝、推诿。

附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参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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