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注〔2021〕259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解决市场主体省内迁移“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进一步提升省内迁移业务便利化水平,优化我省营商环境,2021年6月20日起,在保留原有迁移业务办理模式(主要针对省外迁移)的基础上,我省市场主体可直接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登记,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结”。为规范业务操作,现就我省市场主体省内迁移通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予遵照执行。
一、省内迁移通办线下操作流程
(一)总体要求。2021年6月20日起,我省(广州、深圳除外)市场主体申请省内迁移,可直接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出迁入登记申请,将原先的迁入预审、迁出登记、迁入登记三个环节,整合为市场主体迁入登记一个环节。通过依托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服务,实现省内市场主体迁移一次申请、联网通办。2021年7月1日起,实现全省(包括广州、深圳)市场主体省内迁移通办。
(二)办理流程。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迁移申请材料(迁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一并提交申请材料)后,可以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业务】-【主体迁入登记】”模块,点击“省内迁移通办”按钮,弹出市场主体迁入信息页面,填写市场主体信息后,点击“查看档案”可以查看市场主体在迁出地的电子档案,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当场受理。受理后业务系统将自动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迁出确认业务。市场主体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到系统发出的“迁出登记”业务待办后,原则上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迁出的确认意见。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意该市场主体迁出的,拟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迁入登记、一次办结。
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核准迁入登记通过后,业务信息系统自动将市场主体登记状态设定为迁出状态,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自迁入登记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市场主体纸质档案的交寄工作。
迁出地登记机关依法不同意该市场主体迁出的,应当在系统中提出不同意迁出的理由和依据,并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拟迁入地登记机关,由拟迁入地登记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
上述具体操作流程参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省内迁移通办业务操作手册》,广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省局办理流程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迁移工作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办理。迁移流程的简化、办理时限的压缩均是以服务市场主体自由迁移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推动市场资源配置和要素流动,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各地登记机关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法行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二)加大宣传,做好指引。实现我省市场主体省内迁移通办,是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服务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业务人员培训,向社会公众做好宣传及指引工作,使申请人知悉政策,享受优惠,更有获得感。
(三)强化沟通,加强协作。广州、深圳自建的各业务信息化系统按照市场主体省内迁移通办相关技术规范对本市商事登记系统、全程电子化系统、电子档案系统等相关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于2021年7月1日前实现上线通办。各地登记机关应切实加强沟通配合,提高整体工作效率,确保市场主体迁移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

202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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