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水务局的主要职能
南澳县水务局为县政府正局级直属事业单位,赋予水利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性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水利和水电工作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县水利和小水电发展战略和供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水利建设计划,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对水利资金投入和水利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对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及其他应征收的费用。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县的水源、供水和防洪排涝及农田水利等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包括制订水利工程的规划、招投标组织、建筑施工及设计队伍等的选择,协助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的组织等工作。
(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全县山塘、水库、海堤围、涵闸、引、排洪渠道及其水利设施技术指导工作。
(七)负责水利行业经济的调控和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发电及多种经营工作;负责做好源水价格、自来水价格核算的组织、管理工作。
(八)依照《水土保持法》,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做好水源、水质的监测、保护工作。
(九)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查处各种水事案件及纠纷。
(十)负责组织、指导各镇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以及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培训的组织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划、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管理监督水利工程;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指导水利队伍的建设。
(十三)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承担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日常工作,监督全县的防洪排涝工作;负责指导各镇、管委三防指挥所和水利所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性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水利和水电工作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县水利和小水电发展战略和供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水利建设计划,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对水利资金投入和水利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对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及其他应征收的费用。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县的水源、供水和防洪排涝及农田水利等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包括制订水利工程的规划、招投标组织、建筑施工及设计队伍等的选择,协助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的组织等工作。
(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全县山塘、水库、海堤围、涵闸、引、排洪渠道及其水利设施技术指导工作。
(七)负责水利行业经济的调控和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发电及多种经营工作;负责做好源水价格、自来水价格核算的组织、管理工作。
(八)依照《水土保持法》,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做好水源、水质的监测、保护工作。
(九)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查处各种水事案件及纠纷。
(十)负责组织、指导各镇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以及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培训的组织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划、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管理监督水利工程;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指导水利队伍的建设。
(十三)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承担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日常工作,监督全县的防洪排涝工作;负责指导各镇、管委三防指挥所和水利所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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