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简称“三资”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采取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交换、入股、合作等方式,与本村(社区)或本村(社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在承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原则进行集中交易,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机构设置及职能
镇(管委)设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三资”交易中心),是本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日常办理平台,根据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集中公开交易事项。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对所有的进场交易行为不收费,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镇(管委)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服务和监督,具体负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包括固定交易平台和流动交易平台)和设施;
(二)审核交易方案;
(三)审核交易资格;
(四)发布交易信息;
(五)提供交易咨询服务;
(六)组织交易活动;
(七)建立和管理交易档案;
(八)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
三、交易范围和内容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进行公开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村(社区)经联社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国有房地产)使用权;
2.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滩涂等经营权;
4.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5.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6.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7.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8.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9.农村建设项目招标;
10.县或村经联社委托镇(管委)管理的国有(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权的交易;
11.其他品种,包括农村集体依法拥有和控制的无形资产、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对于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在未理顺权属之前的;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在未解除强制措施之前的;对农用地擅自非法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不得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以外,涉农村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事项必须按照“应入尽入”原则,委托所在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办理公开集中交易。其中:
1.关于土地方面。
(1)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经营管理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农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抵押的交易,应向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0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关于工程类建设项目方面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6〕20号)、汕头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试行)》(汕农资建〔2017〕1号)和《汕头市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汕乡振组〔2018〕2号)文件规定:
(1)原则上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额在400万(含)以上的农村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2)对于投资额在10万元(含)至400万元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实施的农村工程项目交易,由村按照有关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议决交易方案后,连同项目相关资料,上报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审查同意,进入平台进行公开交易。镇(管委)原则上只对程序审查和造价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对于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农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由村制订公开协商方案,报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同意后,通过民主公开公正方式自行确定,同时将交易结果向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报备,并在村务公布栏进行公布。
3.对于抗灾抢险等应急特殊情况下的村(社区)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可以先组织实施,但必须在项目实施后5天内报镇(管委)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公示备案和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并在下一次村民(成员)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
(三)进入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托村基层公共服务中心(站)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镇(管委)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其他情况交易:
1.关于到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续租
对于原来合同或协议约定明确的,到期不动产收归集体所有,原则上应收回重新进行公开交易。原租户要求续租的,可以适当考虑原租户的历史贡献及用地建设现状,结合当前租赁价格水平,由村居“两委”通过按规定评估,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经公示后,可按只有一个竞投人模式由原租户续租使用;原租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后,仍未能接受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合同约定收回,重新按规定在三资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对于原来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自行建设厂房铺面物业到期的,原则上地上建筑物属农村集体所有。原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到期如何处置的,结合农村实际,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处置:一是原租户仍在正常生产经营,要求优先续租的,可以由村居“两委”通过按规定评估土地租金价格,拟定续租合理价格,制订土地续租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经公示后,可按只有一个竞投人模式由原租户续租使用;二是原租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后,仍未能接受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合同约定收回,由村居“两委”提议,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按规定评估的方式,评估地上建筑物价值后,与土地租金重新一并打包,按规定程序在三资平台上公开交易,协商处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对于原来属于非法占用的,应依法依规收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程序,在三资平台上进行公开交易。
2.关于到期生产用房或厂房的续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前出租到期的生产用房或厂房物业,可以适当考虑原租户的历史贡献以及搬迁成本等实际情况,原租户有意愿续租的,可以结合当前同类生产用房或厂房物业租赁价格水平,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经公示后,可按只有一个竞投人模式,由原租户续租使用。原租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后,仍不能接受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的,由农村集体按合同约定收回,重新按相关规定在三资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3.关于到期铺面等物业的续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出租到期的铺面等物业,如具体到期时间不同、每间标的不大等情况,可以适当提前集中合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过会议表决后,按程序提交三资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也可以根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由村居“两委”会议决定,提交三资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原租户有意愿续租的,也可以结合当前同类铺面物业租赁价格水平,拟定续租合理价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后,按只有一个竞投人模式,由原租户续租使用。
4.关于在镇(管委)三资平台公开交易有关手续的简化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申请在镇(管委)三资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事项,原则上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但对于标的物交易额较小,或者交易形式和价格变化不大,历来由村居“两委”会议决定并获群众认可的,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规民约中授权,简化手续,由村居“两委”会议研究决定,直接委托镇(管委)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具体合同限额为:
(1)单宗合同耕地面积2亩(含2亩,下同)以下、鱼塘面积5亩以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2)单间建筑面积50㎡以下的商铺、单套100㎡以下住宅或单宗建筑面积 200㎡以下的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市场等集体物业使用权出租的交易;
(3)包含上述范围在内的所有单宗合同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交易。
四、交易程序
(一)进入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交易的事项,村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交易方案》样本由交易中心提供)。合同文本应委托村居法律顾问把关并经镇(管委)审核同意。
(二)集体资产资源进入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交易的,村应当按照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应当对村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非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受理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
(三)对受理后进入镇(管委)三资交易平台的交易事项,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应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村也应在本村公示。
在交易信息公示期限内,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村不得撤回交易申请。
(四)竞投人应在信息发布有效期内,向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提出竞投申请,并按交易中心的规定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并缴交交易保证金等。
(五)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事项进入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交易步骤:
1.村向镇(管委)交易中心提交申请
(1)村提交的申请交易事项必须是依法依规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的事项。
(2)原已租赁或承包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应依法终止原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后方可申请交易。
(3)村应对申请交易的标的物提供权属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要出具情况说明。
(4)村提交申请交易的资料参照《农村资产资源交易申请资料目录表》。
(5)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对村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即在《交易申请表》中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2.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发布交易信息
(1)对受理交易的项目信息,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在发布期限内,未经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同意,村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村如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同时重新依照程序办理。
(3)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应按受理时间顺序对各交易项目安排交易,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竞投人报名截止期至正式交易日间隔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4)竞投人应在信息发布有效期内向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或该集体经济组织报名登记并根据《竞投人登记及资料确认表》及其相应材料,缴纳交易保证金。
竞投人可以委托第三人进行报名登记、缴纳交易保证金、提供材料查阅资料、参与竞投、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合同书等事项,但委托他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5)竞投人应当在参与报价前对交易标的物的权属和品质现状进行相关资料查阅、尽职调查和现场看样、勘验。竞投人参与报价,视为已对交易标的物现状状况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现状交易。
(6)交易保证金标准:属出租、发包的按不低于交易底价一年租金计算;属出让、转让的按不低于交易底价的10%计算;属工程类建设项目的依照建设工程标准计算。交易保证金必须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一份保证金最多只能委派2人参加竞投会,且只能竞投一宗交易。成功竞得的竞投人在合同签订后,到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或该集体经济组织将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不计息)。未能成功交易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全额无息退回。
3.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1)村必须与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委托书》,委托中心办理交易有关事宜。
(2)各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细则、交易流程、《竞投人进场交易指南》、《竞投会场纪律》、《举牌竞投规则》、《书面报价竞投规则》等规定。
(3)交易双方必须配合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做好交易的相关工作,服从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的安排,遵守相关规定。
(4)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的交易方式一般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竞投方式进行:
一是只有一个竞投人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二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投人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底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采取竞投方式交易;
三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权按法律规定或约定行使;若竞投人的价格与条件均相同的,一般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但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对竞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是无人参与竞投的交易事项,出让方(出租方)可以重新制定《交易方案》,包括重新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延长交易信息发布期限等,重新组织交易。重新组织交易程序参照初次交易程序规定执行。
(5)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
(6)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将成交结果在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时间含节假日、公休日)。
(7)公示期内,如有第三方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的,由镇(街道)三资交易中心会同该村进行调查,并答复异议人。
(8)公示期满无异议,交易双方应按约定时间到镇(管委)三资交易现场签订交易合同。若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项目民主议决后,向镇(管委)三资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确认受理之日起,原则上在15天内完成成交确认。
(六)在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各级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中,因程序的原因、不可抗力、司法裁判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组织交易机构(平台)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先由资产属地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属镇(管委)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工作。
村经联社及其成员负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权利和义务。村经联社是本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完善规范工作程序,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业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等合同管理,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县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审核农地转(征)用以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相关工作。
六、 有关责任
(一)村经联社有关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分别进行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党政纪处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标的的面积、年限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
2.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
3.不按本交易办法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
4.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进行发包、出让、出租、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其行为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或辞退、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检举揭发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