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本县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福利院、敬老院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县镇、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县、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四)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五)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等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
(八)开展社会工作,制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经费。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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