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港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港口的实际情况,制定港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对全县的港埠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作、合资、个体等)实施行业管理。
(二)按照我县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港口总体布局的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港口各港区、规划港区岸线的审核、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改建、扩建、新建码头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管理港埠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市场准入。负责辖区内港埠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审批工作。对我县的港埠企业的商务活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港口市场及相关行业的调查研究,实施宏观调控工作。
(四)组织协调国家指令性物资、军用物资、救灾物资及重点物资的集疏运工作。
(五)负责实施船舶进出港口的调度工作及港内船舶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征收港埠企业管理费、货物港务费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规费,同时对港口经营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和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做好港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港区的治安、消防、环保等工作。对违反港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负责与国内外港口港际间的合作交流。收集、发布国内外港口经济信息和情况资料,编制港口计划,统计和编报辖区内港口建设、港口生产情况。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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