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南澳大桥建设管理中心
(南澳县南澳大桥建设总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汕头市南澳大桥建设管理中心
(南澳县南澳大桥建设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汕头市南澳大桥建设管理中心(南澳县南澳大桥建设总公司)。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长山尾。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补。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佰贰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南澳县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澳县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上级决策部署,履行大桥运营管理职能,做好交通运输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南澳大桥安全监测、交通流监控、养护维修、车辆通行费征收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单位设立党组,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南澳县委员会;设立党支部,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南澳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单位党组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落实交通强国的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运营管理全过程。
单位党支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单位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单位党组(班子)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单位工作顺利进行。
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障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会同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保障桥区工作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单位党组(领导班子)发挥政治核心力量,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组(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推进单位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党支部作为组织基础,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夯实桥头堡基础。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及修订案;
(三)审核单位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运行;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组(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上级和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党组(班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领导班子确定。
(二)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组(班子)扩大会议,由领导班子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三)党组(班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
(四)凡属需议决的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方能执行,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五)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任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和管理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举办单位授权的本单位的相关事务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南澳大桥建设管理中心(南澳大桥建设总公司)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南机编〔2015〕2号)《关于南澳大桥建设管理中心收回事业编制的通知》(南机编〔2021〕35号),本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5名,购买服务人员数3名。内设办公室、监管部、养护部、计划财务部、运营部5个职能部门,为正股级。
本单位产生程序:单位党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本单位议事规则:日常工作事项,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提议,报单位党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根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党组(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能部门有关收费公路(桥梁)管理和通行规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要求,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服务对象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情况举报、投诉、意见建议、咨询等;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函件、意见或建议书)、监督投诉电话、留言邮箱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本单位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本单位主要业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依法管理、协调一致、高效规范、服务便民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按照“按规矩管理、按制度运营”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
总体目标:桥体安全、运营安全、资金安全、人身安全
工作要求:从维护入岛窗口形象的高度出发,做到精细管理、文明管理、严谨管理和用心管理。
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大桥运营管理和发展规划;
(二)受南澳县政府委托,履行大桥运营、管理职能,协调大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桥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运营健康,安全畅通;
(三)负责南澳大桥的安全管控、路政管理,协助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及运输危险物品车辆的管控,实施对禁行对象的有效管控;
(四)负责南澳大桥养护维修,组织实施大桥的健康监测和日常保养维修,按规范要求制订“小、中、大”养护方案并予以执行;
(五)研究制定大桥综合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并监督落实,做好特殊天气封桥和按规定必须封桥管制的工作及措施;
(六)负责南澳大桥交通流以及桥区在线监测监控、做好数据分析、统计、发布和对外链接;
(七)负责按规定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上交等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编制单位决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对捐赠、资助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到专项入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本单位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二)财务及收费信息。预决算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 10 月 23日经汕头市南澳大桥建设管理中心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汕头市南澳大桥建设管理中心(南澳县南澳大桥建设总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附件:章程.pdf


粤公网安备 440523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