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部署全县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负责刑事案件的侦察破案工作,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四)负责治安秩序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负责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机动车、驾驶员,查处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
(六)负责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七)负责出入境签证工作和来汕的外国人管理工作。
(八)负责刑事案件的预审工作。
(九)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建设,为基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一)负责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的安全监管和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三)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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