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统计调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现将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
(一)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依法设置、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三)依法接受行政监督检查。《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权利
(一)监督统计工作。《统计法》第十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二)拒绝非法检查。《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七)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的统计行政处罚。
(二)对于受到统计行政处罚的有关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予以公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南澳县统计局
2024年10月


粤公网安备 440523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