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统计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 2025-01-1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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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统计调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现将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

  (一)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依法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三)依法接受行政监督检查。《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权利

  (一)监督统计工作。《统计法》第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二)拒绝非法检查。《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七)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

  四、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的统计行政处罚

(二)对于受到统计行政处罚的有关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予以公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南澳县统计

202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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