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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南澳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

南澳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南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我县自然资源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南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南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法律规定及行政职能,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部门主要职能、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南澳县自然资源局编制的规划计划;

    (四)南澳县征地信息公开;

    (五)综合管理信息,包括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等;

    (六)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可通过南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nanao.gov.cn/na/index.html),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点击所需要的公开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受理机构

    南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局人秘股。

    1、办公地址: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国土大楼(邮政编码:515900);

    2、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联系电话:(0754)86802569;

    4、传真号码:(0754)86812856。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南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局人秘股领取,也可在局门户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局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纸质《申请表》后,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页眉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人秘股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依据《条例》及《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的形式要件、关联性说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形式要件不完整的(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否则不予受理。

    2、登记

    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答复时间,并告知申请人。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

    (7)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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