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南澳县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南澳县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南澳县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南澳县应急管理局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了《南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实际定时更新。

    一、主动信息公开方式

南澳县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公开方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南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ao.gov.cn/,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南澳县应急管理局。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二、主动公开信息内容

南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务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务信息:

(一)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南澳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分工、机构职能等。

2部门文件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公告公示、行政处罚等

3工作动态主要包括应急管理方面活动情况。

4、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5、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包括南澳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本。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南澳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7、其他: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其他内容的公开。

 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二)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4.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5.尚未形成,需要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

6.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7.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申请受理机构

    南澳县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南澳县应急管理局人秘股;

    办公地址:南澳县环城东路水务大楼3楼(邮政编码515900);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50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486809548

    传真号码:075486817395

    电子邮箱:naxajj@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南澳县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南澳县应急管理局人秘股领取,也可在南澳县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电子版)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南澳县应急管理局人秘股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县应急管理局人秘股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4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法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