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汕府〔2023)54号)及《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区(县)实施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共有15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详见附件)于2024年1月1日以委托的方式调整由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申请人在南澳县内需办理相关行政职权事项请迳向南澳县卫生健康局申办,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不再受理,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南澳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