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逐步建立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国家投资或补助、群众自筹、企业投资等各种投资形式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一、工程管理职责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护和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机构,承担运行管理责任,应落实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饮用水及必要的供水服务,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四)县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供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完善农村供水相关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二、工程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实行专业化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
(一)管护模式。按照集约化、专业化管理的思路。推行由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供水统管单位在各镇(管委)设立供水服务点,分片承担区域内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任务,对于城市向农村扩网的农村饮水工程,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供水单位归所在镇(管委)具体监管的,镇(管委)要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二)管护权责。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规模化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应当配备制水、检测、维修、养护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维护;其他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可以通过聘用专业人员、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实行专业化管理维护。
三、运行机制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业主不仅要接受水务、生态环境、城市供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三)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输配水管网、净水设施与设备、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管理。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宣传保护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2.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和日常维修、养护;
3.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负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4.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镇(管委)批准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遇突发供水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上报镇(管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并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技术档案。
四、水源、水质管理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镇(管委)、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所属镇(管委)、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5号)及后续最新的调整方案确定,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用水量保障上,应优先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库塘取水的,优先保证生活水源;山溪、山泉取水的,上游不得随意截流。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应由镇(管委)、行政村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者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年度水质评价报告制度,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凡因建厂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供水管理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要。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个人)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计量收费。严禁用水户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三)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所在村委、镇(管委)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农村供水工程损毁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农村供水工程修复工作。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管理人员须接受操作技术培训、水质化验培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业务技术指导,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置机制,公布供水抢修和服务电话等联系方式,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及时答复、处理群众反映的供水问题。
六、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要公开、公正、合理,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制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村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依法通过一事一议或者村规民约等方式确定。
县人民政府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供水价格,建立水价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水价。
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用水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对农村特困人员的水费,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收或者补贴。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收参照《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的收取和使用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示,水务、发改、审计、财政部门对水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加强供水计量表的配置管理。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要根据用户日用水量的大小及变化情况科学配置计量装置,对用户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帐,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七、管护经费
由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水费收取、财政补助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项目运行维护的资金需要。城镇饮水安全工程(水厂供水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厂的运行、管理及建后管护经费;在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费收缴的基础上,对水费等收入难以覆盖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适当补助资金予以支持,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在设计年限内正常运行。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