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公告
南后强拆公字〔2023〕第2号
关于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后罚决字〔2023〕第2号),责令杨**在2023年4月20日前(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前江码头进港路蓝海豪景*幢***号、***号、***号等三套房屋及占用首层共用部位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杨**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杨**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该位于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前江码头进港路蓝海豪景*幢***号、***号、***号等三套房屋及占用首层共用部位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杨**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澳县后宅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