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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南澳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南澳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南澳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了《南澳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实际定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南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nanao.gov.cn/上查阅。  

一、公开分类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办事程序、网上审批等。

3.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行政执法内容,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等。

5.政务(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的主要业务开展情况;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价格收费标准等。

6.财政预决算

7.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主要包括:目录清单,包括地方定价目录和收费目录状况;价格标准,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和行政事业收费。

二、公开形式
        1、本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2、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1.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局信息公开          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提出申请
        (1)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南澳县人民政府网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本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本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南澳县发展和改革局人事秘书股
      受理机构:南澳县发展和改革局人事秘书股
      办公地址:南澳县后宅镇金龙路95号
      联系电话:0754-86803763 传真:0754-86803763
      电子信箱:nafgj2008@126.com
      联 系 人: 蔡洁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4-86803763,办公地址:南澳县后宅镇金龙路95号,邮政编码:515900,工作日接待投诉时间:8:30-12:00 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