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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涉海活动的通告
  • 2024-05-01 10:1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南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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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吸取近期海上险情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海上安全事故险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涉海活动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渔船、乡镇船舶(含生计船舶、自用船、养殖船)、游艇、快艇、摩托艇等船舶非法从事经营性载客、海钓、在保护区采集海胆贝类等海上活动及海上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严禁渔船、乡镇船舶(含生计船舶、自用船、养殖船)、游艇、快艇等船舶非法停靠南澳大桥桥墩,南澳周边无居民海岛以及勒门I、勒门(二)海上风电设施,禁止在桥墩、无居民海岛及海上风电设施上非法从事“海上游”“岛屿游”“海钓”“浮潜”“捕捞”等活动。

  三、严禁“三无”船舶、证照不齐或失效船舶从事涉海活动。凡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一律禁止出海,并对“三无”船舶予以没收取缔,依法销毁。

  四、严禁船舶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

  五、从事涉海活动的船舶应安装北斗或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定位设备并准确输入船舶信息,保持(或保证)船舶信息的准确,严禁船舶擅自拆除、改装、关闭北斗或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定位设备,严禁关闭或破坏监控、报警、防护、救生等设备设施,严禁遮挡、涂改船名、船号。

  六、严禁船舶不服从安全指令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船舶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确保“不安全不出海”,严禁冒险航行。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参与其他涉海违法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海警、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共同维护良好的海上秩序,守护海上安全,举报电话:0754-8680253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南澳县公安局

南澳县交通运输局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南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南澳县应急管理局

南澳县自然资源局

汕头南澳海事处

汕头海警局南澳工作站

南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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