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取近期海上险情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海上安全事故险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涉海活动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渔船、乡镇船舶(含生计船舶、自用船、养殖船)、游艇、快艇、摩托艇等船舶非法从事经营性载客、海钓、在保护区采集海胆贝类等海上活动及海上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严禁渔船、乡镇船舶(含生计船舶、自用船、养殖船)、游艇、快艇等船舶非法停靠南澳大桥桥墩,南澳周边无居民海岛以及勒门I、勒门(二)海上风电设施,禁止在桥墩、无居民海岛及海上风电设施上非法从事“海上游”“岛屿游”“海钓”“浮潜”“捕捞”等活动。
三、严禁“三无”船舶、证照不齐或失效船舶从事涉海活动。凡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一律禁止出海,并对“三无”船舶予以没收取缔,依法销毁。
四、严禁船舶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
五、从事涉海活动的船舶应安装北斗或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定位设备并准确输入船舶信息,保持(或保证)船舶信息的准确,严禁船舶擅自拆除、改装、关闭北斗或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定位设备,严禁关闭或破坏监控、报警、防护、救生等设备设施,严禁遮挡、涂改船名、船号。
六、严禁船舶不服从安全指令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船舶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确保“不安全不出海”,严禁冒险航行。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参与其他涉海违法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海警、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共同维护良好的海上秩序,守护海上安全,举报电话:0754-8680253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南澳县公安局
南澳县交通运输局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南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南澳县应急管理局
南澳县自然资源局
汕头南澳海事处
汕头海警局南澳工作站
南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