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干制海产品销售标签标识的通告
  • 2023-07-09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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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和促进我县干制海产品销售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海岛旅游市场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散装干制海产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经营者将不同生产日期混装销售的,公示牌上应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具有计量标签标识的小包装或计量标签标识凭证,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可另设计量日期和最佳食用期等相关信息,但应当与该食品原始标签标示内容相符。最佳食用期不得超过食品原始标示的保质期。

  二、销售预包装干制海产品,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三、销售属食用农产品的干制海产品,未包装的,应当在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有包装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

  四、干制海产品经营者对销售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显眼位置设置价格公示牌。

  五、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检查,对经营者未按规定规范干制海产品销售标签标识行为将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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