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城市管理领域)起始时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 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我县镇级行政管理权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1〕64号)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对调整县级行政职权事项、承接并实施职权的镇人民政府、实施时间进行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县级行政职权共443项,其中包括授权事项419项、委托事项24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
二、承接调整职权事项的镇人民政府为:后宅镇人民政府、云澳镇人民政府、深澳镇人民政府。
三、调整时间自2022年3月10日起。
四、涉及委托事项由承担行政职权的县级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10日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由委托的县级部门和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2年3月10日前在南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示平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附件:南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城市管理领域)目录清单.xls
南澳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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