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县政府同意,根据《南澳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现就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本县常住人口。
二、征收标准
1、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居民类和非居民类两个标准。
2、县城居民类收费标准为10元/户·月(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小区居民户减半收取)。
县城非居民类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费标准为0.4元/吨水(以水为主原料的收费标准为0.10元/吨),每月每户最低30元。
3、其他镇(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高于县城标准由各镇政府(管委)核定。
三、征收方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按规定随水费由所在地供水管理部门一并收取。
四、执行时间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统一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南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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