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1-01-0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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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2020年12月19日县政府第十五届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类由现行0.85元/吨(按用水量计,下同)调整为1.20元/吨;非居民类由现行1.20元/吨调整为2.00元/吨。其他镇(管委)污水处理收费按照县城标准及时间同时执行。

  二、各用水户(包括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以及低保等对象)按照其用水分类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三、污水处理收费征收方式按原规定随水费一并收取,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南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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