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餐饮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公告
  • 2016-01-0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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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餐饮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公告


餐饮经营者、相关协会组织:

元旦、春节将至,为营造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政策法规,现就餐饮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如下:
一、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餐饮业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做好明码标价。餐饮服务场所的菜单和电子显示屏等有形载体所标示的菜品价格及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字体大小清晰醒目,菜品单价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虚假促销宣传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采取特价菜、打折、返现、赠券、赠积分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限定条件或附加条件的,未事先明示或告知消费者相关条件,诱导消费;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最低消费”。
六、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供需不平衡的情况,额外收取费用,变相抬高价格,降低服务质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行业协会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动态,指导和督促行业企业做好自律,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
八、消费者餐饮消费过程中,应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消费前仔细阅读了解相关信息,“明明白白消费”。如发生消费纠纷或发现相关违法问题,可拨打12345、12358投诉举报电话向主管部门反映。各级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并予公开曝光。
特此公告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消委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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