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和司法部办公厅《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进一步深化乡镇体制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汕头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5号)精神及工作要求,现我县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行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县按照《南澳县各镇人民政府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将相关县级行政处罚职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行使。
二、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自2026年3月31日起,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身名义实施承接的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规定,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人民政府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未列入本公告范围的县级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人民政府实施。对之前交由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本公告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自2026年3月31日起停止实施;已经立案尚未办结的,由原立案镇人民政府继续办理完毕;发现违法线索尚未立案的,依法做好线索移交工作。
相关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实施后,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跨行政区域案件、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镇人民政府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与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权责统一,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在规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镇人民政府之间、镇人民政府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强化协同联动,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机制,坚决防止执法真空、推诿扯皮。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
南澳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0523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