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指南
一、办理内容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二、办理依据
(一)《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二)《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三)《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三、受理范围
(一)对南澳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
(二)对南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
(三)对南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
(四)对南澳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
(五)对南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
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已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的投诉,可以受理。
2、尚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内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3、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4、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者申诉的程序解决。
四、办理程序
(一)登记立案。南澳县法制局对属于本机构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电话、走访等投诉,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南澳县法制局可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诉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南澳县法制局。
(二)调查取证。南澳县法制局立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且要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三)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投诉案件经调查、审查后,投诉情况属实,且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南澳县法制局可提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南澳县人民政府同意,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四)送达。南澳县法制局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送达有关行政执法主体。
(五)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南澳县法制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六)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复查。
(七)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完毕后,对有明确联系地址的行政执法投诉,南澳县法制局应当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五、办理过程
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做出督察建议或督察决定——送达——反馈。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期限: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其他处理。
(二)投诉案件办理期限: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经南澳县法制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七、办理结果
投诉案件经调查、审查后,投诉情况属实,且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南澳县法制局可提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南澳县人民政府同意,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八、承办部门
南澳县法制局。
九、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时间
上班时间。
十、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12345、86803445。
十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公地址
南澳县后宅镇隆澳大街政府大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