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务院国发〔2017〕46号文件和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督促完建验收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加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水土保持法建立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法律责任。
二、切实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各完建未验收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国发〔2017〕46号文件和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尽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循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在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三、切实履行法定责任,按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对未投产使用的完建未验收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对已投产使用的完建未验收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尽快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附件: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rar
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