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 2017-09-0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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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超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规范中介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管,维护市场中介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代理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驻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以下简称“南澳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资质,从事招标、采购、拍卖、监理等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
    第四条  南澳交易中心负责建立、管理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超市”代理机构库,为项目业主选定中介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国有资金及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内随机抽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除外)。委托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中介超市购买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中介服务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
    第五条  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超市”代理机构库采用备案登记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资质,从事招标、采购、拍卖、监理等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均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登记。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每年12月份进行根据信用评价情况进行重新调整,并接受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备案登记,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中介代理选取
    第六条  具备招标条件后,中介代理机构的抽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人填写项目进场交易委托单(以下简称委托单),南澳交易中心根据委托单内容,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相关行业中介代理机构库中抽取3家中介代理机构,并通过“竞争报价、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最终的中介代理机构;
    (二)抽取的中介代理机构必须具备项目要求的相应资质;
    (三)已中标正在受理代理业务的单位(即代理业务未完成的)不参与新一轮次代理单位抽取。
    第七条  若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代理任务的,委托人有权拒付代理服务费用,并申请重新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中介代理机构拒绝受理某一单代理业务的,不再作为“中介超市”备案登记对象。
第三章 运作规范
    第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确定之后即开始参与交易活动,且必须提供交易涉及的全部服务。中介代理机构必须派至少2名专门工作人员在南澳交易中心受理投标(竞买)报名、资格审查、标书发售等相关活动,待报名结束后向南澳交易中心提交报名表。交易活动结束后仍有后续工作的,中介代理机构必须派专人到南澳交易中心完成后续工作。
    第九条  南澳交易中心统一代收各投标(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第十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完成开评标的组织工作,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确定后,中介代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南澳交易中心,并提供中标公示电子文档。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中介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告知南澳交易中心,并提供一份中 标通知书用于存档。
    第十二条  交易结束后,中介代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相关交易材料整理成册,提交南澳交易中心进行归档。交易材料应包含代理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中介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协助委托人按法定时限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投诉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信用评价制。南澳交易中心对进驻的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合同履行、诚信建设等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方式,评价结果将通过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一)“日常评价”。每个项目开评标或谈判结束后,由南澳交易中心组织委托人代表、评标专家与监督人员等组成评价小组,依据《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中介代理机构日常评价评分细则》(详见附件)对中介代理机构进行评分,满分100分。
    (二)“综合评价”。南澳交易中心不定期开展综合评价,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综合评价得分为“日常评价”的平均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优秀),80分(含80分)至90分的为B级(合格),70分(含70分)至80分的为C级(基本合格),70分以下的为D级(不合格)。评价期间未有代理业务的暂定为B级(合格)。
    (三)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1.“日常评价”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的中介代理机构,取消其2次抽取资格。
    2.“综合评价”评定为C级的中介代理机构,取消其6个月的代理业务活动资格;评定为D级的中介代理机构,取消其进驻资格,即日起2年内不得在全县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3.“综合评价”达到B级以上,但评价排名列后10%的中介代理机构,1年内不得参与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在执业过程中,中介代理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六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南澳交易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介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非中介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交易,由该中介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交易,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或由委托人和中介代理机构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交易中心记录该中介代理机构不良行为1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内在全县范围内参与任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并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通报批评:
    (一)被抽取的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代理业务和因自身原因中断已确认代理业务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接受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擅自转让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本公司所代理的交易项目的投标或者咨询服务的;
    (五)与所代理交易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未回避的;
    (六)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七)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导致投标人未能按时投标的;
    (八)因中介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产生投诉的;
    (九)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代理任务的;
    (十)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正规发票的;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服从南澳交易中心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需要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通报批评的。
    第十九条  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该中介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清除出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取消其3年内在全县范围内参与任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并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
    (一)与委托人或投标人围标串标,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指使、诱导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产生倾向性意见和干扰评审过程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隐瞒、歪曲或者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违规编制交易文件的;
   (八)出现重大失误而导致交易活动产生涉诉涉讼等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负面影响的;
   (九)提交申请进入中介代理机构库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造成开评标被迫中断等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一年内该中介代理机构累计不良行为记录满2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行为,给招标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中现有的各类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澳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附件: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中介代理机构日常评价评分细则(试行)
 
附件: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
中介代理机构日常评价
评分细则(试行)
 
    日常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分为“个人评价”和“集体评价”两类指标,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依据以下评价指标制作相应表格进行评分。
    一、个人评价指标
    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程度给予每项3—5分的扣分:
    (一)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代理业务的;
    (二)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组织混乱,影响交易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代理业务水平低,不能胜任招标文件编制、答疑等工作的,不能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作出正确理解和解释的;
    (四)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标报名窗口发生如下行为的:
    1.不佩戴上岗证上岗的;
    2.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的;
    3.工作期间有大声喧哗、嬉闹、上网聊天等行为的;
    4.服务态度恶劣,回答投标报名单位提问不耐心,不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服务忌语、不礼貌待人的;
    5.有其它不遵守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未及时将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告)、合同等信息报送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受理投标报名工作管理不规范,导致部分或全部投标人名单泄露的;
    (七)招标(采购)或答疑文件编制时间较长、文件格式不规范、主要合同条款和技术性指标缺失或存在失误的;
    (八)开标时未规范收集和保存投标人投标文件,泄露投标文件相关保密内容的;
    (九)开、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十)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质疑答复满意率和采购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十一)备案资料制作不规范,备案不及时的;
    (十二)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不畅通,导致有关事项不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恶意损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财物的;
    (十四)其他不良行为。
    (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人代表、评标专家、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分别评价与其业务相关的内容,在评价计分表中予以注明)
    二、集体评价指标
    经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工作人员组织委托人代表、评标专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对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集体评议,确定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项扣20分,多项累计扣分:
    (一)因中介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采购)活动未依法进行,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出具的技术经济资料、信息、数据等存在重大偏差和失误的;
    (三)因中介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投标人放弃投标资格或未能按时送达投标文件的;
    (四)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随意发表意见,干扰评审过程,诱导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产生倾向性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向委托人、投标人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它财物的;
    (六)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代理业务的;
    (七)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给予其警告后态度恶劣,不及时、不认真整改的;
    (八)中介代理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工作人员将“个人评价”和“集体评价”指标分值进行汇总,得出中介代理机构日常评价得分,评价结果由评价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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