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 2022-01-28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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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南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管理,确保完成上级绩效考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依托南澳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电商中心)规范建设和运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电商中心由县工信局依法依规选拔有资质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实行政府监督的联合运行模式。为每个入驻电商企业提供专业的网站建设、商品定位、产品摄影、美工策划、网络推广、人才培训、物流支撑、产品展示等综合性服务,引进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经有关部门许可),打造一个综合性电子商务互动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南澳县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形成南澳县公共服务完备、产业政策完善、配套体系健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与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县电商中心的运行由县工信局监督。县电商中心由县工信局选拔及委托运营企业运营相关工作,涉及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等重大事项需由工信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县电商中心日常事务管理可委托社会力量代理运营。

第四条  县电商中心日常事务管理由中标企业代运营,涉及重大事项必须由县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决定。

第五条 县电商中心运营公司职责:

1.统筹规划和落实县电商中心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2.编制县电商中心的建设及发展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思路;  

3.负责受理入驻企业提出的申请,组织人员对申请入驻县电商中心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4.负责办理电商企业入驻县电商中心的手续;

5.负责对电商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6.负责对电商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其出现

违规行为。

7.根据管理制度办理不符合条件企业的退出手续。

8.策划或组织电商企业参加相关电商活动;

9.负责对电商企业进行创业辅导、业务培训,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10.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提供电商文案策划、美工设计、产品摄影、包装设计等专业服务,培育本地电商人才队伍,孵化电商人才、电商企业;

11.集中展示当地特色产品、农产品、手工艺品等,实现线上线下展示、销售相结合;

12.做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氛围营造和宣传工作;

13.负责运营管理仓储物流中心,构建县域电商产品供应链体系;

14.指导和服务各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

第三章 入驻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入驻县电商中心的企业分为电商企业和个人创业两类。电商企业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企业,个人创业主要是个人经营淘宝、微店、抖音和快手小店和提供特色服务。  

第七条 贸易项目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县电商中心鼓励科技创新类项目优先入驻,对于简单重复的商贸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第八条 项目入驻时间以一年为单位签订协议,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入驻时间,经县电商中心管理机构批准后给予适当延期。  

第九条 申请入驻的电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电商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2.企业必须依法注册,自觉遵守县电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3.企业负责人无违纪违法行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4.电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条 入驻程序:   

1.项目申请:电商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南澳县电商中心入驻申请表》、项目资料、销售承诺书、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南澳县注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项目受理:县电商中心运营企业进行项目申请受理,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签署协议:县电商中心运营企业与批准入驻企业(个人)签署入驻协议书;

4.正式入驻:电商企业(个人)正式入驻县电商中心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县电商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桌椅、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等办公条件;   

2.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3.协助争取国家、省、市优惠政策;   

4.协助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县电商中心管理

第十二条 场地管理

     1.入驻企业(个人)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项目的运作,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转租或转为其他用途;   

2.入驻企业(个人)举办活动需得到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

3.入驻企业(个人)应服从县电商中心管理,负责做好入驻场所日常办公用水、用电等消防安全和卫生保洁,自觉维护好公共设施,保持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4.入驻企业(个人)应遵守县电商中心的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

1.入驻企业(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入驻企业(个人)在电商中心运营企业电商化上行方面的专业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入驻企业(个人)必须遵守县电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内容;

4.入驻企业(个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县电商中心运营企业报送不涉及经营秘密的报表和数据,配合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入驻企业(个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县电商中心运营企业协助对其进行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

1.入驻企业(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本办法及与县电商中心签订的《入驻协议》《安全责任协议》等法律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县电商中心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2.入驻企业(个人)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3.入驻企业(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县电商中心作息时间,严禁任何人留宿; 

4.入驻企业(个人)由于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入驻企业(个人)自行承担;   

5.入驻企业(个人)应遵守县电商中心属地安全管理其它规定。

第五章  电商企业的退出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驻县电商中心的电商企业(个人)与县电商中心合同期满,自动退出。       

第十六条 主动申请退出。因入驻企业内部问题,企业负责人向县电商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勒令退出。入驻企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电商中心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退出: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不服从县电商中心管理,影响正常秩序的;   

3.未经县电商中心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的;   

4.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的;   

5.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7.县电商中心运营企业报县工信局同意,认为不适宜在县电商中心继续创业的。

第六章  仓储物流中心管理

第十八条 仓储物流中心管理参照县电商中心管理。同时,运营企业要针对“三级物流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物流快递收费标准、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禁寄物品处理方法及其他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为“三级物流体系”在上、下行业务的服务质量提供保障。要以制度为保障,以流程为指导,打造“三级物流体系”服务标准化、操作标准化、信息标准化、结算标准化的全链条标准作业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信局)     

2022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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