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2022-01-2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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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我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购置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所有可移动硬件设施、设备(软硬件)及相关无形资产。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核定单价在规定起点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为国家统一所有,由县工信局负责管理和调配,应按照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资产登记和财务处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任务

县工信局负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牵头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国有资产的调配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各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资产使用

第六条 本项目中使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在项目实施期间由项目实施企业使用。在使用期间项目实施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七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九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有国有资产。

第十条 项目实施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登记造册,专账管理,固定资产要贴有专用标签,并报县工信局核查、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针对特定国有资产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南澳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在项目合同期内都由项目实施企业代为暂管,不按固定管理及使用造成物品丢失、损坏的,项目实施企业等使用人须按原价赔偿;项目合同期满后,项目实施企业统一将国有资产交还县工信局或指定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县工信局报告资产管理情况,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五条 县工信局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资产统计、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县工信局应当对国有资产使用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对项目实施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工信局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十七条 县工信局应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国有资产使用年限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关于转发<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南财资〔20212号)执行。

第五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监督,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要对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帐表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维护;

(四)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国有资产登记不清、管理混乱项目实施企业,由县工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工信局收回有关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损失、流失的项目实施企业,要及时向县工信局书面报告,由县工信局调查核实,视情况追究相关项目实施企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信局)解释。



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信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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