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强南澳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2022年度南澳县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推进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办〔2016〕5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2022年度南澳县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省市局和县委、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切实履行食品生产经营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顽疾问题和突出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日常检查为主体,专项检查、双随机飞行检查为重点,制定科学高效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通过加强监督监管,实现:
食品生产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公布率100%,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100%。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率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及抽查考核率100%。食品小作坊登记率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90%。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例行检查覆盖率100%。督促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环节:根据《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要求,2022年是“餐饮服务规范年”。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鼓励公勺公筷、聚餐分餐,推动制止餐饮浪费措施的落细落实,推广外卖餐食“食安封签”使用和无接触配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餐安全。持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完善“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
食品销售环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运用广东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系统,对食品销售者实行销售风险分级动态风险管理,督促食品销售者及其他食品销售相关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守法经营,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检查方式
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飞行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量化等级,确定检查时间和频次,编制2022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022年度南澳县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见附件1- 4;进行日常检查请务必采用上级规定的检查表(附件5-10)进行检查,建全监管档案。
2.专项检查。根据省局、市局、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及需要或按照举报投诉线索,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双随机飞行检查。2022年的双随机检查请各市监所严格按照2022年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开展。
四、检查频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办〔2016〕593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346号),结合2021年度基层所汇总的检查情况,确定2022年度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和计划检查时间,制定2022年度检查计划(见附件1-4)。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按照工作需要开展,其检查计入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对年度检查发现停产的食品生产企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向属地基层所递交停产报告申请,待恢复生产后由生产企业向属地基层所递交恢复生产报告,属地基层所安排监管人员对复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重点
以高风险、敏感食品和消费量大的大米、酒类、食用植物油、肉制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大中型、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连锁超市为重点单位,以许可条件持续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经营、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合规情况为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六、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
2.从业人员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建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岗位和名单,是否存在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个人卫生防护是否到位。
3.生产环境条件。检查企业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是否有扬尘、积水;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企业卫生间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洁;企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企业的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企业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放置与使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定期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企业的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疫情防护的要求。
4.进货查验结果。检查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采购进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检查企业各种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仓储、领用、使用等记录;检查企业的防疫物资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
5.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检查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其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场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可在成品库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控制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或是组织对某一段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开展物料平衡核算。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和GB28050等规定的事项。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控制过程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6.产品检验结果。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7.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产品的贮存、运输、交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销售台帐是否真实、完整。
8.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9.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企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和执行情况。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检查企业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是否建立安全控制体系;是否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
2.环境与场所。检查企业是否满足厂区环境及总体布局要求;生产车间卫生防护措施设施是否到位;库房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检验设施、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是否满足出厂检验和检验环境要求;检查企业厂区环境是否满足疫情防控要求。
3.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检查企业用于生产的原辅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提供原辅料安全性验证材料及使用台帐;是否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并保存相关记录;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产品贮存与运输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效建立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记录;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与文件记录。企业是否能现场提供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洁卫生、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原辅材料管理、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记录是否规范、全面。
(三)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致;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是否发生变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加工场所。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附近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不存在交叉污染;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工艺流程与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功能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3.设施与设备。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有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具有防鼠、蝇、虫等设施,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其使用与存放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有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5.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场所是否发现与食品生产无关人员或用品。
6.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小作坊是否有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原辅料进货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生产统计台帐、产品销售台帐、食品召回和销毁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包装与标识。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的食品是否有包装、标签;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贮存与运输。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的贮存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标示明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无交叉污染。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其他。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在网上销售,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等行为。
(四)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餐饮服务分类检查要点表》的要求从许可及信息公示、经营场所通用要求、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通用要求、粗加工区、切配区、烹饪区、专间、专用操作区、供餐管理、食品留样、废弃物处理、餐用具洗消管理、餐用具保洁管理、文件与记录管理、网络订餐等重点项23项,一般项29项,共52项进行检查。
(五)食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要求从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规范、标签与广告、内部管理、贮存和运输、网络食品经营等重点项12项,一般项23项,共35项进行检查。
(六)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要求检查。
1.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市场日常检查制度、快速检测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
4.市场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
5.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6.查验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7.查验并保留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文件。
8.对销售者的销售环节和条件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9.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将食品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检查结果确定
检查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3种。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请根据各类型监督检查要点表中说明进行判定。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需一份给被检查单位进行公示和张贴。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经营者,应书面责令其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期限内向实施检查部门提交整改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经营活动。(检查资料和整改资料需建档保存,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季度进行抽查)
八、监督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股室、基层监管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镇(管委)要及时督促各基层所按照计划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事权划分和网格管理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监管责任,按照年度计划,明确对象、人员、时限和工作要求,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协调、高效、无缝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严格现场检查,注重监管实效。对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544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按照分类检查计划要求实施全项目或重点项目检查,原则上食品生产企业按照监管的频次要求实施全项目检查,大型超市、食品批发商等重点单位每年实施不少于1次全项目检查。其他经营主体可按照其经营项目和风险因素,对重点必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要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实施现场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时实施复查。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开展后续查处。
(三)优化结果运用,确保检查留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信用分类、量化分级的依据,在检查同时同步进行分类分级评定。每户检查完毕,应分户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及时将检查和处理资料汇入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