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
什么是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内容是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等,平时所说的“横向课题”就是技术合同,也包括涉外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一)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4)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二)下列各项符合以上规则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3)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四)下列项目签订的合同,可以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1)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
2)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村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一)认定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二)下列各项符合以上规则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2)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3)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
4)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一)认定条件: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二)下列各项符合以上规则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1)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3)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4)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5)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6)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7)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8)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9)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三)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1)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2)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一)认定条件: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二)下列各项符合以上规则,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三)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培训合同
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2)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1)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2)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五)技术中介合同
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2)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3)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1)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2)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技术合同有哪些优惠政策?
1.减免增值税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四类技术合同(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中,开发和转让两类合同经认定登记,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通常为6%的税率)。
2.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可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证明材料
4.可作为职称评价的证明材料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5.其他
一些地市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也出台了技术合同优惠政策,如广州市对购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在广州实现转化的广州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
汕头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内容是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等,平时所说的“横向课题”就是技术合同,也包括涉外技术合同。
政策依据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2.《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3.《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申报条件
适用于汕头市内的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支持方式
1.增值税优惠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科技主管部门(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登记后,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开发或者技术转让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政策来源:《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所得税优惠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5.可作为职称评价的证明材料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政策来源: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
6.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
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省财政按其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签订的、除关联交易之外的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以及引进境外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引进培育技术经纪人或奖励机构人员绩效支出。
政策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申报流程
主要流程:
申报单位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申报单位注册→申报单位添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书→项目负责人上传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登记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批复。
具体流程:
1.申报单位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和技术合同登记设置,按属地原则选择“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通过。
2.申报单位添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激活账号,完善个人相关信息。
3.项目负责人填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书,选择卖方单位填写申请(只有卖方单位为境外单位或港澳台单位时,选择买方单位填写),根据提示逐项填写信息,并上传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
4.登记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技术合同有关材料,批复通过后,出具“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加盖“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的最终结论显示为“通过”时,表示可领取登记证明。
自2021年2月4日,省科技厅启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登记机构证明电子证照系统,电子证照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咨询方式
广东省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地址:汕头市海滨路12号
电话:0754-88426619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2022-11-10 11:38
粤公网安备 440523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