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操作办法(2020年修订)
<2021-04-23 20:43 来源:本网发布机构:本网 【字体: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操作办法(2020年修订)


一、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二、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二)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注:1.本办法所称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同一单位吸收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湖北籍劳动者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详见办理流程),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

三、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吸纳就业人数以初创企业提出申请时实际在职人数(不含创办人)为准;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即上一次申报的用工总人数如有减少,计算增加人数需先扣除减少人数)用工人数核发补贴。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申请渠道

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如区县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相应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六、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单位应提交资料:

1.《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表单1);

2.《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表单2);

3.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股东及出资信息有关材料复印件;

5.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6.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注:1.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从便民角度出发,申请者不用提交有关社保缴纳证明资料,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内部查询核对,但建议申请者要认真校对好填写的社保情况,以免资料不准确影响申报。可从单位缴纳社保税务系统、汕头市社保局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汕头社保APP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社保局、各区县社保分局服务大厅、街道乡镇人社所等处的人社一体机等渠道查询或打印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情况自行进行核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查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将通过社保系统内部查核的社保缴费情况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七、办理流程

本补贴每年(自然年)可申请1次。首次申请补贴时,要求创办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在初创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可根据吸纳情况多次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流程如下:

(一)申请账号(首次办理单位需申请省资金系统登录账号,已有账号的单位直接进入第2个流程)

需携带资料(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相应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领账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单位的基本信息后,创建、分配账号。申报对象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

(二)网上申报(预受理)

用人单位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的账号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也可从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hrss)→就业创业资金申报登陆。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注意事项如下:

1.资金系统中“受理地点”按申报渠道选取市或相应区县。

2.如属新的补贴项目或修改的补贴项目,省的资金申报平台系统尚无法填报的,可先跳过网上申报环节,直接提交纸质材料。网上申报今后再按要求补录。

3.网上填报提交成功后无须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已预受理,可直接按第(三)点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网上提示的办事流程、要求和本市操作办法不一致,以本市操作办法为准。

(三)提交纸质资料(受理)

用人单位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对申请表格(建议登录市人社局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后打印)等材料,应填写清晰、完整、准确,以免影响补贴申领。单位银行账户要填写准确,因填写错误造成无法拨款的,后果自负。

(四)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五)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六)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发出拨款意见。拨款意见应包括有关资金统计信息(按TK12报表的有关补贴细项、支出金额、享受政策人数等)。

(七)资金划拨

在资金到位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八)事后公开

资金拨付成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事后公开。

八、资金来源

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九、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对象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按要求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确保资金核发安全、合规,各级审核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或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对能通过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的信息,也可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改以信息共享资料代替。

(三)本操作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操作办法出台后,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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