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审批事项 : 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主办机构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
办理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3.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4.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6.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 号);
7.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 号);
8.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13 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
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1〕158 号);
1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华祥苑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事宜的复函》(环办函〔2012〕269号);
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134号);
13.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
14.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
15.《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22号);
16.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
1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
1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办函〔2013〕826号);
1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第九条、第十条
2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2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第十二条;
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 号);
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以及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重污染行业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 号)所列“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14个行业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1〕158 号)明确的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
(二)自愿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的拟上市公司和拟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核查范围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母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利用募集资金投向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统称“下属企业”)。
核查类型
(一)“环境保护部主核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初步核查”: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或跨省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以下简称“《核查名录》”)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下同)的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步核查意见。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核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核查,兄弟省市环保部门协助核查”: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从事《核查名录》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母公司位于广东省的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环办函〔2011〕158 号,以下统称“涉重金属行业”)的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三)“兄弟省市环保部门主核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协助核查”: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不从事《核查名录》所列重污染行业、母公司位于外省的涉重金属行业的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向兄弟省市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四)“企业自愿环境保护核查”:环境保护部文件未明确要求开展上市环境保护核查要求的企业,自愿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五)“企业申请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不向外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非生产经营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要求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
(六)“补充环境保护核查”:已取得环境保护核查意见的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补充环境保护核查申请,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补充核查意见。
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核查内容和要求为: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投入生产(运行)的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2、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出现超标现象的已完成整改。排放主要污染物符合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得到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贮存设施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应配套的环保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行,废物的综合利用和转移合法,存在问题已完成整改。
3、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关于深入推进重点公司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附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目录》所列行业企业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环境纠纷、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没有经查实的群众投诉、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如存在以上行为的已整改完毕,且不属于环办〔2011〕14号文不予受理情形。建立较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已按照环发〔2010〕113号文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
5、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已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发〔2012〕118号文、环发〔2013〕81号文有关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二)对已经上市环保核查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以及获得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公司的核查内容和要求为:
1、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投入生产(运行)的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2、环境纠纷、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没有经查实的群众投诉、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如存在以上行为的已整改完毕,且不属于环办〔2011〕14号文不予受理情形。建立较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已按照环发〔2010〕113号文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
3、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已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发〔2012〕118号文、环发〔2013〕81号文有关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三)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公司自愿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的,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并根据其环保特点,适当简化核查程序和内容。企业通过行业环保核查一年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简化其上市环保核查程序。
核查时段
(一)对申请上市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时段为申请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环境保护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环境保护核查的,核查时段接续上一次核查时段确定,如果超过36个月,应核查36个月。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送申请材料(含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时间与核查时段最终截止时间差应小于6个月(下同)。
(二)已获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企业申请延长核查时段的,接续上一次核查时段。
申报材料
企业拟首发或再融资需经环境保护核查的,应尽早开始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企业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有权利终止环境保护核查,甚至撤回已出具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依法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3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核查申请。
企业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环境保护厅窗口”(www.gdep.gov.cn/wsbs/)提交申请的,需同时将纸质材料快递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便民办事窗口。
序号
材料名称
1申请函
原件1份、电子版1份(光盘或U盘,存档不退)
应以企业正式文件提出申请,申请函除了按照环发〔2012〕118号文附件要求撰写之外,请核实、写明下属企业所处行业、申请核查类型、申请出具文种等内容,写明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生产情况以及重金属(铅、汞、铬、镉、砷等)污染物排放情况。
2首次环保核查申请报告或再次环保核查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3本、电子版1份(光盘或U盘,存档不退)
企业除了按照环发〔2012〕118号文附件要求编制核查申请报告之外,还应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分类整理并加注编号、编制目录,同一类别的附件应按时间顺序排列,做到整洁、清晰、完整、真实,与报告内容对应,并加盖公章确认(正面、骑缝)。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编制目录后页进行说明,并声明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加盖公章确认。
(1)提供下属企业所在地功能区划图(水、气、声)、厂区四至图及环境敏感目标分布图等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设置防护距离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图,测绘图应明确标注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的民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2)新建、改建、扩建、募投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投入生产(运行)的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附上所有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批复文件、验收合格文件。
(3)说明污染源监测计划及执行情况,提供核查时段内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数据等符合环保有关规定的有效监测数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出现超标现象的已完成整改,附整改方案及整治效果证明材料。
(4)提供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或者包含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许可证副证、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文件。提供证明排放主要污染物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得到落实的材料,例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未被分配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除外)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确认函件。出现超总量现象的已完成整改,附整改方案及效果证明材料
(5)提供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证明材料,包括临时和永久贮存设施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应配套的环保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行(配备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填埋场或焚烧处理装置的,应提供其环评审批依据,说明配套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是否满足危险废物填埋、焚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防护距离要求的,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废物综合利用和转移合法。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提供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一览表,附处理处置合同、接收单位经营许可证及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存在问题已完成整改,附整改方案及效果证明材料。
(6)环发〔2010〕54号文附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目录》所列行业企业,提供证明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估意见、清洁生产验收文件。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协议)、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材料。
(7)提供环保部门证明材料,说明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环境纠纷,是否存在经查实的群众投诉,是否存在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的,企业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整改完成确认文件。提供已建立较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应急演练照片、主要防范设施设备照片等。《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 号)所列行业企业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专家评估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8)提供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发〔2012〕118号文、环发〔2013〕81号文有关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网站截图打印件或其他公开信息媒体的照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9)申请补充环境保护核查的,还应提供履行整改承诺相关证明材料。
3待报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证券方案
原件1本、电子版1份(光盘或U盘,存档不退)
提供正式件(最终稿),提交申请材料后或补充环保核查时,发生变更或调整的,请及时书面告知。
4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企业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核查申请前,应先取得下属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照上市环境保护核查内容和要求,逐一核实企业符合情况以及整改情况,逐条提出意见。重点核实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高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可能引发**件行业企业的环保管理情况。
5其他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证明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符合上市环境保护核查内容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结时限
主核查50个工作日;核查初审、协助核查、守法证明30个工作日(企业补正材料、整改问题的时间以及环保部门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咨询电话
020-85513795
投诉电话
省监察厅驻省环保厅监察室:020-87531671,省行政效能投诉:020-87195021
省行政效能网上投诉:www.gddzjc.gov.cn
受理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省环保厅一楼服务大厅(位置示意图)
www.gde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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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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