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南澳违改字〔2019〕2号)的公告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2、《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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