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违改字〔2018〕008号
南澳县后宅镇啊慧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23MA51BPYK5D
地址:南澳县后宅镇前江巷路安居工程东区A幢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建慧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2018年9月4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改正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餐饮服务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邮编:515031;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