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违改字〔2018〕007号
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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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汕头市金平区红领巾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锦平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2018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及监测发现,你单位在建筑施工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北侧的“汕头市南澳县海滨大厦B栋”项目的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值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所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南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南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 第30号)第三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噪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邮编:515031;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