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违改字〔2018〕005号
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936304A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红领巾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锦平
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建筑施工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北侧的“汕头市南澳县海滨大厦B栋”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过程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规定,擅自于2018年5月16日中午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南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南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邮编:515031;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