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南环限产字〔2018〕001号
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936304A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红领巾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锦平
经环保部门2018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及监测发现,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建筑施工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北侧的“汕头市南澳县海滨大厦B栋”项目的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值超过《建筑施工声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所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南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南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责令限制生产(听证)告知决定书》(南环限告字〔2018〕0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到我局《责令限制生产(听证)告知决定书》后,没有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报告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 第30号)第五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实施限制生产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申请南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邮编:515031;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