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8〕002号
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936304A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红领巾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锦平
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建筑施工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北侧的“汕头市南澳县海滨大厦B栋”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过程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规定,擅自于2018年5月16日中午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南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南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没有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报告。
鉴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承建的“汕头市南澳县海滨大厦B栋”项目属首次违规作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具备《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从轻处罚的情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情节予以综合考虑,行政处罚参照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1.4规定的裁量标准。
我局根据《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
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汕头市农村信用社
账号名称:待结算财政非税收入款项
账号:9155310012279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邮编:515031;联系电话:0754-88988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1日
附相关依据:
1、《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2、《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1.4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